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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族卵巢铁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上述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上述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