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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申请审批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