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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队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寺方税务局转达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文件规定: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京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税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京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税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自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速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领取税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值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及国转联[2001]8号文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093号)之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五)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京财税{2000]2070号文件和财税[2000]84号文件《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随军家属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4、关于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关于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程序和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96号)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不再参与企业所得税年检事项的通告(京地税企[2005]31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和不再参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年检工作事项。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规定:
  (1)北京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是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必须凭经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安置办公室加盖印章《北京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须凭《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发公务用房。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87)市税三字第250号文件规定,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经营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区辊为军内服务和对外营业各占比例征免房产税。
  (三)根据(87)市税三字第660号文件规定,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免税。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达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4]482号)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凡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109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无论其户籍是否在京,均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证明。

本册内容所依据的文件截止到2005年3月31日。今后凡有修改或规定时,应按修改后或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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