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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旅馆业审批


审批项目名称:开办旅馆业(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DXXSAGA003-2002(行审A类公安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 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9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申办人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申办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法人代表任命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同上);
(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必须出具关于企业形成的法律文书(同上);
(四)个体经营或承包租赁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出具当地公安机关的表现证明(同上);
(五)经营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
(六)经营用房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七)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八)企业平面图、方位图(《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第三条);
(九)企业制定的各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同上);
(十)雇用外地从业人员的,应持有经劳动局批准的《外地用工许可证》复印件(同上);
(十一)利用人防地下室开办旅馆业,必须有人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明书(同上);
(十二)外省市驻京单位开办的旅馆业,必须出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治安处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治安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申办的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时限:6个工作日
四、告知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办事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治安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归档。
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措施
公开办事制度,公布举报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内部执法监督检查,目标管理考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110报警服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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