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
办理机构: 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登记期限:(开业)
登记期限:(歇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 :(歇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歇业)
1 、书面申请报告 2 、 歇业登记申请表 3 、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 IC 卡
登记程序:(歇业)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 年 8 月 5 日 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 [1987] 第 231 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1994 年 1 月 1 日 市政府第 57 号令发布)
TEL:010-87793798 51269017(不占线)
:312898819 :yywyss@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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