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 注销)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 、 上级部门批文; 3 、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 《营业执照》和 IC 卡。
登记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TEL:010-87793798 51269017(不占线)
:312898819 :yywyss@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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